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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经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问题
(一)以单个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本级为单位进行清产,以县(市、区)联社为统一单位进行核资并出具清产核资有关报告。在整顿城市信用社过程中,已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原城市信用社,目前尚未进行合作制规范或机构重组的,单独进行清产核资,但仍以县(市、区)联社为统一单位出具清产核资有关报告。
(二)清产核资后预计资大于债并有较多净资产的农村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除按国务院国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外,按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的要求提足各项拨备。个别有条件的可适当提留职工住房补贴、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提留以上各项资金(提留的总额不得大于净资产总额)并扣除原股本金、公益金后资产仍有剩余的,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进行增值。具体提留和增值比例,由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确保稳定、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持续发展的原则研究确定。历年政策扶持和中央银行发行的专项票据等国家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净资产的分配,应列入盈余公积中的国家扶持基金专户。
(三)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其固定资产发生变化的,经市、县(市、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可按评估结果作财务调整。
二、关于股权设置问题
(一)为体现资格股“一人一票”的原则,资格股(包括自然人、法人)实行一人一股,其起点金额应根据当地农户经济状况和投资入股的积极性合理确定。农户股东可以只入资格股,不入投资股;信用社职工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除按规定入资格股外,应同时入投资股。资格股与投资股均享受分红。股东持有资格股3年后,提出退股申请的,经县级联社批准,可按1:1的比例退股,但须同时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股。
(二)根据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以外的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法人股总额一般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
三、关于老股金清理问题
在清理老股金前,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股东的思想工作,制定周密的方案,确保平稳实施。清理工作按三类情况处理:一是愿意退股的,一律予以退股;二是愿意保留股份的,按规定额度增资、增股;三是少数不愿退也不愿增资的(包括股东无法联系上的),其原股金暂实行专户集中管理,只享受分红。
四、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关遗留问题
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属个人股东出资的,其贷款已全部清收完毕且有净资产的,或尚未清收的贷款冲抵有效资产并扣除清收成本费用后仍有净资产的,其净资产可用贷款剥离方式归还原个人股东。其他性质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按以上办法处理后剩余的净资产,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理。
五、关于城市信用社有关遗留问题
已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原城市信用社,已进行合作制规范的,其净资产的处置一律按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处理;未进行过合作制规范仍保留原股份制性质的,其净资产的处理参照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问题的办法处理。
鉴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复杂,各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签订协议等方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确保平稳实施。在改革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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