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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历经反复审议获得高票通过

颁布日期:2007年03月17日 发文单位:新华社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

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

,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

法。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法律通过时,会场响起长时间的掌声。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部法律被认为

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教授认为,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

法。结果不同程度造成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遭到侵犯甚至被摧毁。
  

  他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之一就是逐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有恒

产者有恒心”,保护国家与公民的财产权利,从而在20多年中激发了中国13亿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

累财富的热情,推动着经济发展。

  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从2002年12月起,全国人大其及常委会先后进行了8次审议,其

间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并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物权立法的过程,既是向广大百姓普及物权概念的过程,也是各方面不同意见通过民主协商最终取得一

致的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它的出台,被看作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坚持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的典范。”
 

  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五编,共247条,将于2007年10月1日

起施行。

  根据物权法,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对国有财产作

了明确规定并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

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

员长王兆国说,这有利于激发民众的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事实上,早在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

制度”。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

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专家指出,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当然是合法的财产

,非法取得财产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民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为此,物权法对

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孙宪忠说,物权法体现了宪法精神。它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既尊重了国有财产,

也保障着城市富裕人群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利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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